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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案例展示 - 民事案例  

短信难以对抗欠款书证 法院判债务人还款


 

    固始县南大桥乡村民张某在持借条向欠款人张某某、陈某索要欠款时,不料张某某以借条上签名非其所写、陈某以欠款已还为由,均拒绝偿还。张某百般索要无果后,将二人诉至法院。2012110,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,依法认定二被告张某某、陈某对49万元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。

    法院查明,被告陈某、张某某系固始县城郊乡人,二人与原告张某均在北京务工多年,且相互熟悉。200845,被告陈某给张某出具两份借条,借条上载明二被告欠原告49万元的事实,并有二被告的签名。

    庭审中,被告张某某辩称两份借条上签名非其本人所写,并于20101231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对两份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。但因张某某提供的检材样本不符合要求,鉴定机构于201169对其申请裁定不予受理。被告陈某认可两份借条均为其出具,但辩称欠款已经偿还给原告张某,并提供手机信息等予以证明。原告张某否认此信息系其所发,认为手机信息可以编辑,存在虚假性;且手机信息系传来证据,不能对抗和反驳直接证据。

    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张某为主张债权,向法院提交借条两份,且借条上载有被告陈某、张某某的署名。虽然被告张某某否认签名系其所写,但因其本人提供的检材样本不符合要求,鉴定机构不予受理,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,进而导致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。被告张某某应该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因此,法院认定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被告陈某认可两份借条系其出具,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。因而,张某、陈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存在,故陈某应该对欠款予以偿还。诉讼中,虽然被告陈某提供手机信息等证据表明其已将欠款偿还。但原告张某提供两份借条原件支持其诉讼请求,且借条的客观性已得到被告陈某的认可;借条以书面形式出现,作为原始证据,其效力应大于传来证据。陈某提供手机信息等证据用以对抗和反驳原告的两份借条,因手机信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,且其具有易编辑、易篡改的特点,其效力应低于原始证据的效力;同时,该手机信息作为主要证据反驳原始证据时,还缺少相关的辅助证据,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;特别是缺少专业部门的材料支撑。加之,虽然陈某辩称其已偿还欠款,但是既未抽回原始借条,也未说明偿还借款的具体方式,明显不符合常理。故被告张某某、陈某应履行还款义务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 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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